管德平敲诈勒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9-27)
(2006)通刑初字第00590号,管德平敲诈勒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59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德平,男,43岁(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1年9月18日被提前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德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李宝瑞通过赵帅介绍将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以人民币15 000元抵押给被告人管德平,约定一个月赎车。因到期李宝瑞未将车赎回,被告人管德平将车抵押给他人后被索赔。2006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管德平与罗海波、董亮等人将赵帅叫到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加油站附近,以找不到李宝瑞为由,强迫赵帅写下欠款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并将赵帅的POLO牌轿车开走作抵押,让赵帅拿钱赎车,后赵帅用26 000元将车赎回。被告人管德平被抓获。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提供了赵帅陈述,刘秀敏、管文生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交款条,刑事裁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管德平予以惩处。
被告人管德平辩解,李宝瑞将车抵押时赵帅是担保人,后来由于车被扣找不到李宝瑞,其找的是罗海波,罗海波找的赵帅,至于他们怎么跟赵帅说的不清楚。其向赵帅要钱属于民事纠纷,不够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李宝瑞通过赵帅介(男,21岁,通州区人)绍将一辆红色“桑塔纳”牌轿车(车号:翼RA7033)以人民币15 000元抵押给被告人管德平,约定一个月赎车。因到期李宝瑞未将车赎回,被告人管德平将车抵押给他人后被索赔。2006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管德平与罗海波、董亮(另行处理)等人将赵帅叫到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加油站附近,以找不到李宝瑞为由,强迫赵帅写下欠款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并将赵帅的“POLO”牌轿车(车号:京GCT235)开走作抵押,让赵帅拿钱赎车,后赵帅用26 000元将车赎回。被告人管德平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帅陈述,证实2005年4月,其介绍李宝瑞将一辆桑塔纳轿车抵押管德平,后管德平以找不到李宝瑞为由,强迫其写下欠款3万元的欠条,并扣押了其POLO轿车一辆,后管德平让其用26 000元将车赎回的情况。
2、证人刘秀敏证言,证实2006年3月间,其子赵帅被人勒索,其与赵帅给对方送去26 000元的情况。
3、证人管文生证言,证实2006年3月,管德平叫其共同去通州区的情况。
4、证人胡桂银证言,证实抵押车的经过和向赵帅索要现金的经过。
5、证人李宝瑞证言,证实其让赵帅帮助介绍抵押车的经过,赵帅是介绍人。
6、证人李万江证言,证实其将车出租后有人找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
7、证人王俊法证言,证实其给汽车办理过户手续时知道此车是报警车辆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管德平到案的情况。
9、书证材料,证实抵押车辆和索取赵帅现金金额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赵帅辨认出管德平的情况。
11、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管德平曾被判刑及释放的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管德平的年龄等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公民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管德平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管德平辩解其不够成敲诈勒索罪一节,经查,被害人赵帅陈述及其刘秀敏、胡桂银等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管德平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管德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管德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德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管德平赃款二万六千元,发还赵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 晓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淑 语
人民陪审员 包 洪 贞
二 00 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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