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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朝祥敲诈勒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12-29)



    (2007)通刑初字第00051号,满朝祥敲诈勒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朝祥(别名:满祥、祥子),男,31岁(1975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朝祥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满朝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满朝祥在通州区永顺镇复兴庄市场,多次采用言语恐吓的方式,对在此做生意的摊主高霞、杨广、张新玉3人勒索钱财,共计人民币3200元。后被告发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满朝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霞、杨广等人陈述,证人高梦志、王铁、王英春、张金坤、耿月利、陈正证言,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朝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公民数额较大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满朝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满朝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7月26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满朝祥犯罪所得赃款3200元,发还本案被害人高霞、杨广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 长 军



    二 0 0 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钱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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