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李文凤抢劫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12-17)



    (2007)顺刑初字第893号,李文凤抢劫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8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凤(曾用名:李锋),1987年1月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7)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凤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被告人李文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凤伙同刘赛君、赵亮(2人均已被判处刑罚)于2004年10月20日20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拥军路人民公园北门附近,拦截途经此处的董志远(男,22岁,北京市顺义区人)对其殴打(经法医鉴定董志远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抢走其波导V0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890元)。被告人李文凤于2007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已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志远的陈述、证人谢宝忠、刘腾飞、刘长明、赵建华、刘赛君、赵亮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凤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凤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文凤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五)项,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文凤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二 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