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玉堂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2-2)
钟玉堂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951号
公诉机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玉堂,男,50岁(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大专文化,北京索利特有限公司员工,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玉堂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玉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钟玉堂携妻女乘坐668路公交车时,因给女儿找座位与乘客周天兴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推搡,期间,钟玉堂打了周脸部几拳,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钟玉堂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民事赔偿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即由被告人钟玉堂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天兴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 000元(已执行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玉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天兴陈述,证人牟桂华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诊断证明、协议书、工作说明、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钟玉堂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玉堂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玉堂在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钟玉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玉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何 琳
二 〇〇八 年 十二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徐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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