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知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2-4)
张书知交通肇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9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书知,男,61岁(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8年11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知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书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书知未取得驾驶执照而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铺大路5公里700米处,摩托车右前方将站在路边的周书鑫(男,52岁)撞倒,造成周书鑫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书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书鑫无责任。
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已于诉前自行协议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书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劲喜、周劲钊、张春生、张秋生、史玉娥、张爽、高连芹、张少荣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赔偿协议及执行凭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知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书知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书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书知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书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 八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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