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行雅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1-6)
北京北方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行雅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通民初字第08543号
原告北京北方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1号楼18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普,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悦,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行雅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龙,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北京天行雅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北方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行雅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亚普、苏悦,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国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2007年12月13日,东方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股东吴华持有的被告6%的股权进行了拍卖。原告拍得了该股权,并支付了拍卖佣金及购买款项,成为了被告的股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2007)西执字第262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股权过户给原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多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被告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综上,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提供其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股东身份不能确认,其无权行使股东权利;2、原告未向被告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其直接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3日,东方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股东吴华持有的被告6%的股权进行了拍卖。原告以4 100 000元拍得了该股权,并支付了拍卖佣金及购买款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07)西执字第2620号民事裁定书)将拍卖所得被告6%股权过户给原告。
另查,起诉前原告未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判决书、拍卖确认书、收据、发票、裁定书、协执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拍得被告6%的股权,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身份应予确认,原告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即径自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北方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北方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翟新忠
二00八 年 十一 月 六日
书 记 员 赵 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