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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8-11-6)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通民初字第12782号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孔凡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双,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68号。

    法定代表人付晓,经理。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双、赵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21日及200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配电箱,两份合同价款共计636 54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收取定作物后,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尚欠价款177 582.5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77 582.5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1日,原告(原名称为北京通州开关厂)与被告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配电箱405台,合同价款276 542.8元。被告提供图纸,原告负责运输。被告在2002年11月21日前向原告交付30%预付款,余款货到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将合同定作物加工完毕后交付被告,被告收取定作物后,给付价款208 959元, 尚欠67 583.8元至今未付。2006年8月3日,双方又签订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配电箱356台,合同价款359 998元。被告提供图纸,原告负责运输。被告在2006年8月13日前向原告交付30%预付款,货到现场付65%,余5%一年内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将合同定作物加工完毕后交付被告,被告收取定作物后,给付价款25万元,尚欠109 998.7元至今未付。至此,两份合同原告履行完毕后,被告共欠原告价款177 582.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定作合同、送货单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愿签订两份承揽合同,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在收取定作物后,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其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价款十七万七千五百八十二元五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ΟΟ八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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