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北京金鹰汇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8-10-29)



    北京金鹰汇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通民初字第12339号
    原告北京金鹰汇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金三角开发区一区一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尹慧,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学田,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金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诸葛泰豪,经理。

    原告北京金鹰汇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学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被告向原告定作铜带,价款 193 270.73元。2008年1月17日,原告从被告处拉回部分下脚料折抵铜带款99 615.70元,被告尚欠93 655.03元至今未给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铜带款 93 655.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向原告定作铜带,价款共计193 270.73元。2008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以出售下脚料的形式还货款99 615.70元,尚欠93 655.03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清算工作报告、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原告履行了定作义务,被告应当及时给付价款,现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铜带款93 655.03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鹰汇创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带款九万三千六百五十五元零三分。

    如果被告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九百四十七元,由被告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元,由被告泰赛电子(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熊 伟


    二〇〇八 年 十 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京 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