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故意伤害案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10-19)
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丽中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文庭,男,56岁(195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略),系被害人田力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么秀,女,53岁(1953年5月13日生),住址(略),系被害人田力之母。
委托代理人,田国银,男,54岁,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双环集团职工,系被害人田力之叔父。
委托代理人肖丹,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强,男,24岁(1982年4月23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永胜县人,高中文化,原丽江三朵园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略),家住(略),捕前暂住(略),200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学勇,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章涛,男,24岁(1982年1月6日出生),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中专文化,无职业,身份证号码(略),家住(略),捕前住(略),200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寿刚,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和光文,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其鑫,男,21岁(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号(略),家住(略),捕前暂住(略),200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滇祥,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木坚,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刑诉字[2006]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文庭、尹么秀诉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6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瑞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文庭、尹么秀委托的代理人田国银及肖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强及其辩护人田学勇律师,被告人陈章涛及其辩护人李寿刚、和光文律师,被告人黄其鑫及其辩护人方滇祥、木坚律师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3日,从武汉来丽江旅游的被害人田力与同伴吴迪等人在丽江市古城区丽江古城旁“吧喱岛”酒吧喝酒休闲,田力因喝酒过量到酒吧门口呕吐时不慎将呕吐物吐到同在该酒吧喝酒休闲的被告人王强、陈章涛的头上及身上,后在酒吧内吴迪等人向被告人道歉,之后吴迪先扶田力离开酒吧,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认为田力道歉没有诚意,遂尾随前往,并于古城入口处玉龙桥西侧路中间拦住田力等人,提出道歉及赔偿要求,在此过程中三被告人将田力带至玉龙桥西端与新华街入口人行道旁对其拳打脚踢,并在将其打倒在地后继续踢、踩踏田力胸、肋、头等部位后逃逸,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田力系头部受钝力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法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故意殴打被害人田力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强辩解称:本人无意伤害被害人,是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是被告人陈章涛的猛踩猛踏造成,我虽然参与了殴打,但行为轻微,不是主犯,应属从犯,并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田学勇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对本案的起因受害人有一定过错,指控证据不能完全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告人王强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有应视为投案自首的情节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章涛辩解称:我参与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没有猛踩猛踏被害人,被害人有错在先,本人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李寿刚、和光文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章涛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本案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有被害人重大过错的诱因存在;本案是三被告人没有预谋而偶发的伤害案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章涛与其他两名被告人起了同等作用,被告人陈章涛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其鑫辩解称:参与殴打被害人不是我的本意,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倒地后经他人劝解就未再打,不应认定我为主犯,且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方滇祥、木坚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三被告人殴打行为是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充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指控伤害致死不能成立;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黄其鑫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作用最小,并有自首、中止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被害人田力没有过错,不能排除被告人故意滋事诈钱的可能,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三被告人的行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大,不具备自首情节,要求从重判处。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9948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2日晚,从武汉来丽江旅游的被害人田力以及吴迪等同伴在丽江古城旁的“吧喱岛”酒吧喝酒休闲,至当晚二十四时许,田力因喝酒过量到酒吧门口呕吐时不慎将呕吐物吐到同在该酒吧喝酒休闲当时正站在门口的被告人王强、陈章涛的头上和身上,待三人先后回到酒吧后,被告人王强、陈章涛等人要求被害人田力道歉,田力因喝酒过量无力回答,其同伴吴迪等人即举杯向被告人表示歉意,并将田力扶走。三被告人认为田力道歉没有诚意,遂尾随其后,在古城入口处玉龙桥西侧路中间拦住田力、吴迪二人提出道歉及赔偿要求,因田力不对答,吴迪愿给付的赔偿金额又达不到三被告人的要求,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即对被害人田力拳打脚踢,并将田力打倒在地,继续踢踩其头、胸、肋等部位,三被告人逃离后被害人田力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田力系头部受钝力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六小时内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王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检举揭发一起长达两年未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列举,并经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报警记录,证实于2006年8月13日0时49分48秒和1时8分公安机关分别接到13628882239电话和吴迪电话报警:古城口田力被人打伤,请速来查处。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死亡证明,分别证实殴打田力的现场位于丽江古城入口玉龙桥西侧;发生纠纷的现场位于玉龙桥东侧“吧喱岛”酒吧门口;提取痕迹物品及120急救中心现场抢救田力等情况。
3、尸体勘验笔录及鉴定、照片,证实被害人田力的体表及解剖发现的情况,分析断定田力为头部受钝力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4、证人吴迪、彭婧的证言证实在“吧喱岛”酒吧内发生纠纷、被害人田力在玉龙桥西侧被殴打的经过。证人陈玉林、卓玛、李金全的证言证实当晚两伙客人在“吧喱岛”酒吧消费的情况及有人被吐并借还毛巾擦抹的事实。证人黄建珍、陈玉峰、陈千珊、杨晓兰、和丽、周震宇等人的证言证实在“吧喱岛”酒吧内发生的纠纷,借还毛巾擦呕吐物的过程,在玉龙桥西侧见到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5、搜查、扣押物品笔录、物证及照片。证实当晚三被告人的衣着情况。
6、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强的抓获经过、被害人身份证明、被告人王强的工作证明材料,分别证实了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王强被抓获的事实经过和工作单位职业情况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在“吧喱岛”酒吧与被害人发生的纠纷,在玉龙桥西侧殴打被害人田力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以及具体过程。
8、和凤仙的证言及通话清单,证实其将王强被抓的情况电话告知了黄其鑫和陈章涛。
9、被告人黄其鑫、陈章涛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其鑫、陈章涛是在公安机关的附近被抓获。
10、被告人王强检举其他案件的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强在押期间检举揭发一起两年未破的伤害致死案得已侦破。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章涛的辩护人李寿刚律师提交的证人陈千珊的证言因收集程序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因被害人田力酒后呕吐不慎,使王强、陈章涛的头及身上被吐及,经被害人田力的同伴道歉后仍以道歉没有诚意和不赔偿为由而拦路殴打被害人田力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被告人王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有证据证明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章涛、黄其鑫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在准备到公安机关自首途中被抓应认定为自首的观点及理由,经查,被告人陈章涛、黄其鑫并未在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在得知同案犯王强被抓之后,才向通往公安机关的路口走去,故不能认定有自动投案情节;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观点和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因三被告人的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本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三被告人作案时所实施的手段及有关情节予以惩处。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文庭、尹么秀要求由被告人王强、陈章涛、黄其鑫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