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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谭金碧与被告姚世国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08-2-27)



    原告谭金碧与被告姚世国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00107号

    原 告谭金碧,女,生于1978年9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黄美彬,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姚世国,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谭金明,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姚盛银(系姚世国之伯父),男,生于1932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金碧与被告姚世国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礼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金碧与被告姚世国自1995年农历2月15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于1999年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1994年1月1日生育一子姚斌,于1999年2月20日生育一女姚正翠。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于2002年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和好协议。之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谭金碧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姚世国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金碧与被告姚世国离婚。
    二.婚生子姚斌由被告姚世国抚养,婚生女姚正翠由原告谭金碧抚养。原告谭金碧现自愿一次性给付用于婚生子姚斌的抚养费1500元(此款直接交付给被告姚世国)。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金碧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熊 礼 平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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