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道桂与被告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高文金、高文兰赡养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08-2-26)
原告曹道桂与被告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高文金、高文兰赡养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00032号
原 告曹道桂,女,生于1924年9月23日,汉族,不识字,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宣和,巫溪县凤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明进,巫溪县菱角乡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
被 告李兴培,男,生于1947年11月11日,汉族,不识字,务农,住(略)。
被 告李兴才,男,生于1952年10月24日,汉族,不识字,务农,住(略)。
被 告李兴旺,男,生于1955年3月5日,汉族,不识字,务农,住(略)。
被 告高文金,男,生于1964年10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被 告高文兰,男,生于1967年3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本院于2008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道桂与被告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高文金、高文兰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礼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道桂与其前夫李天寿先后生育三子:即被告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李天寿在被告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年幼时就已去世。原告后又与高友贤(现已去世)结婚并先后生育二子:即被告高文金、高文兰。现因原告年老体弱而不能自食其力,遂与五被告为赡养之事发生纠纷,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高文兰已独自对其父亲(原告之后夫)高友贤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由,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高文兰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至原告曹道桂去世为止,被告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高文金每月各自支付给原告曹道桂生活费100元。原告曹道桂在此期间所需医疗费由被告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高文金据实平均负担。被告高文兰不负担原告曹道桂的生活费及医疗费。
二.原告曹道桂在将来因去世而应支出的安葬费用由被告高文金负担,其他四被告即李兴培、李兴才、李兴旺、高文兰应尽必要的协助义务。
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文兰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熊 礼 平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