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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必明诉罗仁飞(辉)、廖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08-4-7)



    吴必明诉罗仁飞(辉)、廖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吴必明,男,侗族,出生于1962年10月6日,湖南省新晃县波洲镇江口村大洞坪组人,高中文化,系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迪纳木板厂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罗仁飞(辉),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2月22日,贵洲省万山特区黄道乡红星村聂家冲组人,高中文化,系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迪纳木板厂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廖祥红,女,侗族,出生于1964年5月5日,湖南省新县侗族自治县波洲镇波洲村马路边组人,系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迪纳木板厂职工,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吴必明诉罗仁飞(辉)、廖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必明于2008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必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必明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必明承担。


    审 判 员 郑 达 俊

    二 0 0 八 年 四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何 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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