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文与被告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08-6-19)
原告王国文与被告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85号
原 告 王国文,男,生于1967年1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董兴浩,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泽贵,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 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忠来,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绪和,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文与被告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达俊、贾尚安,人民陪审员宋祖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983年至2001年1月, 王国文及其父亲王兴胜承包了寨湾村河坝一口鱼塘的东方一半,2001年1月26日,原告王国文以人民币4000元价款从被告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受让该鱼塘东方的一半,2001年7月18日巫溪县人民政府作出巫溪府函(2001)68号处理决定,认定寨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售鱼塘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后因建制调整,寨湾村和中心村合并为白马村, 2007年下半年,巫溪县人民政府因新城建设征收白马村的土地,包括原告受让的鱼塘(即东方一半),并支付相应补偿款给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认为自己应分得其中的征地款补偿被白马村村民委员会侵占而起诉来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归还给原告王国文土地转让款本金4000元及其资金利息,自2001年1月27日至2008年6月19日止,资金利息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支付除该鱼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外的其它补偿费给原告王国文;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 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不退还,被告巫溪县城厢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迳付给原告王国文。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郑 达 俊
审 判 员 贾 尚 安
人民陪审员 宋 祖 斌
二 0 0 八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何 金 波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