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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吴启宪与被告陈安毅、巫溪县田坝乡岩湾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08-6-30)



    原告吴启宪与被告陈安毅、巫溪县田坝乡岩湾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巫法民初字第00367号

    原 告:吴启宪(又名吴启现),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4日,身份证号(略),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巨柏,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告:陈安毅,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7日,身份证号(略),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
    被 告:巫溪县田坝乡岩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游修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启宪与被告陈安毅、巫溪县田坝乡岩湾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礼平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日,原告吴启宪在被告陈安毅从被告巫溪县田坝乡岩湾村民委员会处承包的公路平整工程中务工时受伤。经治疗,被告陈安毅已为原告吴启宪垫付医疗费13225.96元,原告吴启宪自行支付医疗费1247元、交通费776元、住宿费385元。原告吴启宪目前尚未治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被告陈安毅除已为原告吴启宪垫付医疗费13225.96元外,尚应赔偿原告吴启宪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2万元;
    二. 被告巫溪县田坝乡岩湾村民委员会尚应赔偿原告吴启宪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的一部分5000元;
    三. 原告吴启宪所遭受的其余损失(含后期治疗费用)由原告吴启宪自行负担。若原告吴启宪因此次受伤而在日后出现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则该后果由原告吴启宪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安毅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 礼 平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太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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