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江刑初字第3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2007-4-2)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2007)江刑初字第36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華,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略)。系受害人郭威妻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天時,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學生,住(略)。系受害人郭威兒子。
法定代理人姜華,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略)。系原告人郭天時母親。
訴訟代理人郭競,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廣西民族醫(yī)院干部,住(略)。系原告人郭天時姑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福洋,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干部,住(略)。系受害人郭威父親。
訴訟代理人張文立,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廣西藥用植物園干部,住(略)。系原告人郭福洋兒媳婦。
被告人趙金海,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漢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通化東寶藥業(yè)公司駐南寧銷售員,住(略)。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0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寧市第三看守所。
訴訟代理人王錦意、蔣叢林,東方意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市江檢刑訴字(2006)第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金海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華、郭天時、郭福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華及郭天時、郭福洋的訴訟代理人郭競、張文立,被告人趙金海及訴訟代理人王錦意、蔣叢林等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告人姜華、郭天時、郭福洋訴稱,2006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郭威在本市江南區(qū)翠湖小區(qū)一麻將室看趙金海、崔巖、馮繼國、孫玉華打麻將。趙金海嫌郭威酒后話多,兩人發(fā)生口角后撕打在一起。趙金海用水果刀砍傷郭威,致郭手臂大動脈被砍斷,造成失血過多死亡。為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趙金海賠償喪葬費1.5萬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2萬元(其中郭天時10萬元、郭福洋12萬元),死亡補償費20萬元,親屬在辦理喪葬費事宜時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2萬元,搶救郭威時所發(fā)生的搶救費、藥費等1萬元,共計人民幣46.5萬元。
被告人趙金海辯稱,其愿意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趙金海的代理人王錦意提出受害人在本案中有過錯,應承擔百分之五十的過錯責任。原告人的訴訟請求過高,應按賠償標準及受害人的過錯責任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趙金海與馮濟華、崔巖、孫玉華在南寧市五一路翠湖新城圣凱棋牌室的包廂打麻將賭博,至25日凌晨1時許,受害人郭威酒后到棋牌室看打牌。趙金海因不滿郭威酒后話多影響打牌,與郭威發(fā)生爭吵繼而拉扯起來,后兩人被勸開。郭威走出包廂,在大廳看見一把水果刀,于是拿起水果刀沖入包廂內朝被告人趙金海亂捅。趙金海見狀便用雙手去搶郭威手中的水果刀,在搶當中,被告人趙金海的手被刀割傷,后趙金海從郭威手中奪過水果刀后朝郭威亂劃,造成郭威頭部、右前臂、左前臂、左大腿等部位多處受傷,郭威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郭威系銳器造成右橈、尺動脈離斷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人趙金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華、郭天時、郭福洋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搶救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0000元,先支付人民幣30000元,尚未支付的人民幣120000元,定于2007年5月15日前付清。
上述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曾江恒
人民陪審員 黃秀菲
人民陪審員 隆 璀
二○○七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陳椿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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