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顺刑初字第71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12-9)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7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海军,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司机,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羁押,2006年8月23日被拘留,2006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海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海军于2006年8月14日23时许,利用驾驶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外出送货之机,在北京市顺义区铁匠营村东将车上所载的20部三星牌X648型手机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300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海军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小磊、高越、薛斌、康运九、王龙、郝玉平、陈忠、赵克雨、王建修的证言、营业执照、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证明、情况说明、工作职位说明、职位说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劳动合同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照片、材料清单及附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海军作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海军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海军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海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2日起至2007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二00六年 十二 月 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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