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顺刑初字第0069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12-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006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玉丰,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9日被拘留,2006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小蛋,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8日被羁押,2006年9月9日被拘留,2006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玉丰于2006年9月8日上午,乘其所在天房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苑9号楼建筑工地清理小库房之机,盗走小库房内S2.5,25×3/4型联塑环保健康给水内螺纹直接头240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8元),并藏匿于小库房北侧草地内。当晚20时许,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预谋后窜至该工地,被告人许玉丰将盗得物品交给武小蛋。当被告人武小蛋骑车携带所盗物品行至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路中侧路段时,被查获。被告人许玉丰于次日0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钱福海、朱永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入库单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玉丰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玉丰、武小蛋认罪态度较好,故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许玉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武小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玉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武小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二00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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