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顺刑初字第64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12-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孝睿,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8日被拘留,200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孝睿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李孝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孝睿于1999年5月22日凌晨,利用在北京市顺义区正大洗染公司打工之机,盗窃店内BJ212A型北京吉普车一辆、CY80型重庆二轮摩托车一辆、皮衣51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李孝睿后被查获。
赃物部分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孝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博、范士柱的陈述,证人洪江峰、朱华、张会中、刘胜、姜宝华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客户记录单,赔偿单,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孝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孝睿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孝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孝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孝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七百元,追缴后发还北京市顺义区正大洗染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功
二00六 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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