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顺刑初字第31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4-29)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凡所,别名孔繁硕,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5日被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凡所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凡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凡所于2007年1月8日8时许,在北京东方诚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宿舍内,窃走同事王孟孟的工资存折并从中取走人民币1700元。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凡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孟孟的陈述、证人张建中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辩认笔录、邮政储蓄交易日志登记簿、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凡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凡所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孔凡所的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凡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200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存海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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