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顺刑初字第31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4-29)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敏,女,1974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敏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敏于2007年2月27日8时许,借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卫生院看病之机,进入李某某的办公室内将李某某的羊绒大衣(舒朗牌,黑色,白格衣领)一件秘密窃走。经鉴定,该羊绒大衣价值人民币1692元。被告人朱敏后被查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立平的陈述、证人陈云的证言、北京市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出警单、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起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走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敏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敏的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存海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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