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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泰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郑晓渝欠款纠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7-1-30)



    重庆泰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郑晓渝欠款纠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沙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重庆泰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22-1号(港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吉江,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郑晓渝,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重庆泰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亚公司)诉被告郑晓渝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劲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吉江和被告郑晓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亚公司诉称,被告在我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欠公司款项17270元,并于2005年7月20日出具欠条。但被告并未按约归还欠款,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72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郑晓渝辩称,我出具欠条是事实,但我认为其中有一部分未收回的货款,应由原告去追款,不应由我来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17270元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05年7月31日前归还9180元,2005年8月15日前归还8090元,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该笔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被告认为其中一部分不应由其偿还的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晓渝归还原告重庆泰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727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01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10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晓渝负担,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泰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劲东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景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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