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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泽诉陈维珍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7-5-16)



    王泽诉陈维珍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沙民初字第2122号
    原告王泽,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陈维珍,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王泽诉被告陈维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泽、被告陈维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泽诉称,2006年3月4日,被告陈维珍和其合伙人舒飞向我购买玻璃,共计应付价款23450元。此后,经我多次催收,陈维珍于2007年4月19日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于4月20日内付清,但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陈维珍付清全部货款。
    被告陈维珍辩称,原告王泽系卖玻璃给舒飞,后舒飞将店面转让给我经营,我才接下这笔债务,并出具欠条给王泽。现同意给付货款,但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陈维珍出具欠条,并承诺付款,应当按约支付欠款,其拖欠未付,应承担立即付清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维珍给付原告王泽货款2345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维珍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勇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海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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