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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恩中民终字第8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2-16)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中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维才,又名曾长寿,男,生于1952年9月2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健,男,生于1974年5月11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红,女,生于1973年12月1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英,女,生于1949年7月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维秀,女,生于1954年9月2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表人曾维才、杨兴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大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观园居委会)。住所地:恩施市土司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该居委会主任。

    上诉人曾维才、杨兴健、余红、杨秀英、曾维秀因兑现承诺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原飞机村村民委员会给五原告出具的安置补偿证明,系政策性安置补偿的落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曾维才、杨兴健、余红、杨秀英、曾维秀的起诉。曾维才、杨兴健、余红、杨秀英、曾维秀对上述裁定不服,以原审法院裁定确定案由错误,认定事实有出入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原飞机村村委会给五上诉人出具的安置证明,属政策性安置补偿的范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裁定驳回五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五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张 辅 军

    审 判 员 任 家 清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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