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终字第48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2-26)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中民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振武,男,1942年1月21日生,初中文化,苗族,湖北省鹤峰县人,鹤峰县公路段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峰县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吴善民,该段段长。
上诉人洪振武为与被上诉人鹤峰县公路段一次性补偿退休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03)鹤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昌福、张建洪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洪振武与鹤峰县公路段的争议涉及到落实政策和退休的安置,双方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受案范围。洪振武应找有关部门解决此类人事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03)鹤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洪振武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550元,均由洪振武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审 判 员 张 建 洪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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