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终字第4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2-26)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中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翼南,男,生于1944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恩县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朱朝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贵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覃遵丰,男,生于1952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刘翼南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张 建 洪
审 判 员 陈 明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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