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94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2-27)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鞠耀进,男,生于1972年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医疗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冉启安,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文德,男,生于1963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万邦,男,36岁,利川市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鞠耀进为与被上诉人肖文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漆祖国、彭东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奎
审 判 员 漆 祖 国
审 判 员 彭 东 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龙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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