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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20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2-27)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耀书,又名李菊生,男,193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宣恩县沙道民族中学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田秀珍, 女,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村13组村民,系李健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富生,男,1942年6月1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李思,男,又名李功文,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沙道沟镇龙潭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田秀珍,女,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村13组村民,系李思之母。

    原审被告王波,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玉梅,女,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村13组村民,系王波王母。

    上诉人李耀书、李健为与被上诉人王富生、原审被告李思、王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漆祖国、彭东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奎

    审 判 员  漆 祖 国

    审 判 员  彭 东 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龙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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