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20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2-27)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耀书,又名李菊生,男,193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宣恩县沙道民族中学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田秀珍, 女,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村13组村民,系李健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富生,男,1942年6月1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李思,男,又名李功文,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沙道沟镇龙潭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田秀珍,女,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村13组村民,系李思之母。
原审被告王波,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玉梅,女,宣恩县沙道沟镇龙潭村13组村民,系王波王母。
上诉人李耀书、李健为与被上诉人王富生、原审被告李思、王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漆祖国、彭东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03)宣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奎
审 判 员 漆 祖 国
审 判 员 彭 东 洋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龙 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