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中民终字第109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2-26)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中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宗怀,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建始县公安局民警,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始县邺州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建始县邺州镇人民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尹华平,建始县邺州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龙健平,男,建始县邺州农村社用合作社职工。
上诉人贺宗怀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03)建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贺宗怀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时间是2003年12月18日,而其收到原审法院判决书的时间是2003年11月30日,已过了十五天法定上诉期限,其上诉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贺宗怀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辅 军
审 判 员 陈 明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忠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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