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3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5-25)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尤,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土家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戴友林,负责人。
上诉人谭明尤与巴东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明尤于2004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明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明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谭明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奎
审 判 员 杨 绪 武
代理审判员 谭 建 军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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