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38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3-3)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祚兵,男,生于1946年10月10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祚新,男,生于1953年1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谭友春,女,生于1947年11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田恒平,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田祚兵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奎
审 判 员 杨 绪 武
代理审判员 谭 建 军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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