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11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1-24)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巴东县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恒龙,男,生于1963年1月27日,土家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北省烟草公司巴东县公司为与田恒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省烟草公司巴东县公司给付田恒龙的麻袋款19300元,定于2005年2月1日前一次付清。
二、田恒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其他诉讼费950元,合计2530元,由田恒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其他诉讼费915元,合计2495元,由湖北省烟草公司巴东县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审 判 员 陈 明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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