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97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1-20)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涛,男,1962年1月28日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先英,女,1942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系谭涛之岳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晓莉,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家权,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彭义伟,恩施市六角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
上诉人谭涛、饶先英为与被上诉人阳家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上诉人谭涛、饶先英与被上诉人阳家权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阳家权承建上诉人谭涛、饶先英房屋一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上诉人谭涛、饶先英给被上诉人阳家权分期付款。在基础工程施工期间,上诉人谭涛、饶先英给被上诉人阳家权支付了现金及材料折款共计17000元。2004年4月23日,被上诉人阳家权完成了房屋第一层顶部盖板工程,因上诉人谭涛、饶先英未继续给被上诉人阳家权付款,双方终止合同。被上诉人阳家权找上诉人谭涛、饶先英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因工程造价及建筑质量发生纠纷,被上诉人阳家权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谭涛、饶先英给被上诉人阳家权支付工程款35000元(不含已支付的工程款17000元)。此款上诉人谭涛、饶先英于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通过本院支付给被上诉人阳家权。
二、被上诉人阳家权承建上诉人谭涛、饶先英的房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上诉人谭涛、饶先英自行维修、整改。
三、被上诉人阳家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其他诉讼费1400元,合计7460元,本院确定由上诉人谭涛、饶先英承担4460元,被上诉人阳家权承担3000元。房屋造价鉴定费由被上诉人阳家权承担,房屋质量鉴定费由上诉人谭涛、饶先英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朱 华 忠
代理审判员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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