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01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1-18)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仕明,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向群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向树贤,系被上诉人单位文书。
上诉人向仕明为与被上诉人巴东县信陵镇营沱社区居民委员会石料场承包合同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仕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生效行政判决尚在申诉复查、相关证据不足为由,于200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向仕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8元,依法减半收取2664元,其他诉讼费2756元,合计5420元,均由上诉人向仕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陈 明
代理审判员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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