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185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4-15)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国璋,男,生于1964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市沙子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沙地信用社)。住所地:恩施市沙子地镇。
法定代表人黄念高,沙地信用社主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尹国璋为与被上诉人沙地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本院于200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昌福、朱华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7日,上诉人尹国璋在被上诉人沙地信用社处贷款两笔,共计本金7950元,尔后经多次偿还,尚欠本金7060元。在沙地信用社催收过程中,上诉人尹国璋表示只欠本金3060元,双方分歧较大,致沙地信用社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尹国璋偿还沙地信用社二笔贷款本金共计7060元,定于2005年11月20日前偿还其中4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0年2月2日起按9‰计算),2006年11月20日前偿还其中306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12月22日起按9‰计算)。
二、一审案件诉讼费计730元由被上诉人沙地信用社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计730元由上诉人尹国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朱 华 忠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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