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5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1-26)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振儒,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尤林,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恩施市板桥供销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向振儒为与被上诉人代尤林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华忠、刘昌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朱 华 忠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丽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
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告代尤林诉被告向振儒货款纠纷一案,经研究决定发回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
原告代尤林起诉时诉称:“被告向振儒欠药材款8260元,经多次催收还款3420元,下欠4840元未还”。但在二审时又认可欠药材款8840元,还款4000元,尚欠4840元。该药材款总数到底是多少?被告还款是一次?还是两次?板桥供销社时任出纳与被告是怎么结算的均应予以查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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