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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终字第56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1-26)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振儒,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尤林,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恩施市板桥供销社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向振儒为与被上诉人代尤林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学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华忠、刘昌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朱 华 忠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丽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


    恩施市人民法院:

    原告代尤林诉被告向振儒货款纠纷一案,经研究决定发回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

    原告代尤林起诉时诉称:“被告向振儒欠药材款8260元,经多次催收还款3420元,下欠4840元未还”。但在二审时又认可欠药材款8840元,还款4000元,尚欠4840元。该药材款总数到底是多少?被告还款是一次?还是两次?板桥供销社时任出纳与被告是怎么结算的均应予以查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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