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63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20)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发珂,男,生于1962年1月2日,土家族,农民,湖北省建始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碧春,建始县官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始县官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建始县官店镇。
法定代表人范银阶,该社主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发珂为与被上诉人建始县官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04)建官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发珂于200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建始县官店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息4192元;
二、被上诉人建始县官店农村信用合作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39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384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刘 昌 福
审 判 员 陈 明
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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