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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恩中民终字第62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3-19)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达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福建大厦B1904室。
    法定代表人胡顺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宪忠,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卢明,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市民贸物资外贸行业办公室等35个单位和个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孝庆,恩施市民贸物资外贸行业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表人秦华,男,生于1962年10月3日,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恩施市人,私营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纯习,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恩施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法定代表人肖谏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务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务局涉外事务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返还参展费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陈 明

    代理审判员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芳


    附被上诉人名单(35个单位和个人):

    中国共产党咸丰县委员会办公室

    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咸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咸丰县招商局

    咸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宝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

    余和平

    宣恩县经济贸易局

    宣恩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宣恩县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杨秋生

    宣恩县升东超市

    熊中行

    覃章恒

    巴东县发展计划局

    巴东县贸易物资外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利川市贸易物资外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鹤峰县贸易物资外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恩施市贸易物资外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湖北恩施宏业魔芋开发有限公司

    恩施市金山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恩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黄玉雄

    建始县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才交流中心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事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用外援资金办公室

    施南单采血浆站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路管理局

    湖北施恩堂制药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山里人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地税分局

    湖北恩施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湖北星红刨花板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函


    恩施市人民法院:

    恩施市民贸物资外贸行业办公室等35个单位和个人与深圳市思达奇实业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现商务局)返还参展费纠纷一案,经研究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重审时参考。

    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秦华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起诉状将秦华列为原告,判决虽未列秦华为原告,但又不见不予受理或驳回秦华起诉的文书;

    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0条的规定,原告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没有法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违反了民诉法第54条的规定,刘孝庆、秦华不是原告(判决中可看出),怎么能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推选代表人制度,应在原告之中推选诉讼代表人;

    四、起诉状中部分列为原告的单位和个人(我们理解卷宗一册13页至48页有35个单位和个人写给恩施市人民法院称“我单位与深圳市思达奇实业有限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现我单位作原告起诉深圳市思达奇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退款”,是属原告所附名单),而判决中未将其列为原告,起诉状中未列为原告的单位和个人,判决中又列为了原告。

    五、部分原告起诉只要求被告退款,并未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诉讼代表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征得原告的同意。

    六、因恩施自治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已经更名,重审时,应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务局为当事人。

    七、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是独立的法人,重审时,应列恩施市人民政府为当事人。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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