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恩中民终字第124号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5-18)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恩中民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国林,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国清,男,生于1966年2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向国林之胞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德望,男,生于1962年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向国林、向国清姐夫。
原审被告巴东县信陵镇西瀼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瀼坡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谭文品,西瀼坡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厚义,巴东县信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向国林、向国清为与被上诉人田德望、原审被告西瀼坡社区居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学 贵
审 判 员 朱 华 忠
代理审判员 汪 清 淮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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