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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宿中民二初字第34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6-2)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宿中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陆启辉,男,39岁,汉族,宿迁市宿城区图书馆馆长,住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小区7幢404室,联系电话13305248420。

    委托代理人时华军、朱莉,江苏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马陵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185号。

    原告陆启辉诉被告宿迁市马陵公园管理处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陆启辉于2005年5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陆启辉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启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陆启辉负担。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孙继鑫

    代理审判员 高曼莉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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