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民三初字第4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3-20)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江苏宝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翰, 江苏泰州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吉运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田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南平,江苏泰州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吉运达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骊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以其与被告泰州市吉运达电器有限公司之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吉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宝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宝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吉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原告江苏宝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严卫东
代 理 审 判 员 吴 翔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见 习 书 记 员 马小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