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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泰民三初字第5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5-16)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兴化市戴南镇不锈钢行业协会,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会长。
    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乡镇企业服务站,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
    法定代表人徐咸龙,站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美春,江苏泰州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乘驹,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姜堰市兴泰镇振兴数码摄影部业主,住姜堰市兴泰镇甸址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少华,江苏南京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戴南镇不锈钢行业协会、兴化市张郭镇乡镇企业服务站诉被告陆乘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戴南镇不锈钢行业协会、兴化市张郭镇乡镇企业服务站于2006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乘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兴化市戴南镇不锈钢行业协会、兴化市张郭镇乡镇企业服务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戴南镇不锈钢行业协会、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乡镇企业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215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严卫东
    代 理 审 判 员 吴 翔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见 习 书 记 员 马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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