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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泰民三初字第7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5-8)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7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结晶、徐燕君,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粮食局,住所地泰州市鼓楼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宗长银,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粮食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9日以其与被告泰州市粮食局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粮食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粮食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严卫东
    代 理 审 判 员 吴 翔









    二○○六年五月八日



    见 习 书 记 员 马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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