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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泰民三初字第8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6-19)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泰民三初字第8号



    原告南京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骏,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明,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立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念琪,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学诉被告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学于2006年6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大学的申请并无规避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学撤回对被告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原告南京大学实缴147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南京大学负担。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严卫东
    代 理 审 判 员 吴 翔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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