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奎职务侵占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11-27)
李记奎职务侵占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6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记奎(别名李纪奎、李民),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丰盛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卫辉市庞寨乡东柳卫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拘留,2006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记奎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记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记奎于2006年二三月份,作为北京丰盛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被派往中国标准出版社读者服务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该出版社付给北京丰盛货运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费人民币12000余元以及其为中国标准出版社读者服务部代收的书款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予以侵占。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后被告人李记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记奎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记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固凤芹、何平、赵元龙、朱新强、梁书峰、史保贵、王占山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丰盛货运有限公司证明、中国标准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证明、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标准出版社读者服务部明细单、中国标准出版社网上书店返款明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北京市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乡信用社存折、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及存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企业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丰盛货运有限公司销售部管理制度、员工工资表、快递单、账目记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证明、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记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记奎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记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记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07年5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李记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六百零六元四角六分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北京丰盛货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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