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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卫云、黄龙、杜宇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11-20)



    贾卫云、黄龙、杜宇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7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卫云(曾用名:贾金良),男,24岁(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荟翠园小区保安,住平谷区金海湖镇郭家屯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龙,男,18岁(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凌海市,小学文化,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荟翠园小区保安,住凌海市石山镇良屯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宇,男,22岁(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凌海市,初中文化,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荟翠园小区保安,住凌海市金城镇金原街3组49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卫云、黄龙、杜宇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卫云、黄龙、杜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贾卫云、黄龙相互勾结到通州区梨园镇荟翠园小区地下配电室内,盗窃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3600元。

    (二)2006年7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贾卫云、黄龙相互勾结到通州区梨园镇荟翠园小区地下配电室内,盗窃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3600元。

    (三)2006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贾卫云伙同他人到通州区梨园镇荟翠园小区地下配电室内,盗窃二种不同规格电缆线共计12米,价值人民币5600元。

    (四)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杜宇伙同他人到通州区梨园镇荟翠园小区商务楼西侧,盗窃电缆线22米,价值人民币506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连祥、朱涛、毕庆春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提取说明,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物发票,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卫云、黄龙、杜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贾卫云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龙、杜宇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卫云、黄龙、杜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卫云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贾卫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黄龙、杜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卫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08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已追缴及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 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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