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向旗、张春锦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12-11)
程向旗、张春锦盗窃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007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向旗(外号:小胖),男,38岁(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团店村,暂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春锦(外号:驴),男,42岁(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后寨村,暂住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6日被羁押,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向旗、张春锦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向旗、张春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程向旗、张春锦与张洪齐、闫章、张向友、张焕荣(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北京圣欣龙制衣有限公司,采取跳墙入院、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取该公司财务室内“宏基”牌SA60型电脑1台、“清华同方”牌超翔V1250-15型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7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向旗、张春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文龙陈述、同案犯闫章、张向友等人供述,证人刘德正证言,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向旗、张春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向旗、张春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程向旗、张春锦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向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6日起至200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春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6日起至2007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已追缴赃物电脑二台,发还被害人北京圣欣龙制衣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 0 0 六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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