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生诈骗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3-6)
杨泽生诈骗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泽生,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陈各庄村西四条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羁押,2006年8月30日被拘留,200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生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杨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杨泽生于2003年3月至6月间,以办理出国留学签证为名,先后两次骗取林朝福(男,52岁,福建省人)人民币3460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朝福的陈述、证人刘学义、井志华、杨俊波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信息、借条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杨泽生于2004年7月23日,以给刘少新(女,41岁,顺义区人)的儿子办理复读为名,骗取刘少新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杨泽生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少新的陈述、证人张卫国的证言、收条复印件、转账支票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泽生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泽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诈骗事实,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泽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9日起至2008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泽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林朝福人民币三万四千六百元,被害人刘少新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功
二00七年 三 月 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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