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术友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7)
梁术友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术友,男,1962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洪阜乡倪岗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0月7日被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涛,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洪阜乡倪岗村。因涉嫌窝藏赃物,于2006年10月7日被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术友犯盗窃罪、被告人周涛犯窝藏赃物罪,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术友、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术友于2006年10月7日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西海洪村创字牌炉具专卖店前汤某某(男,37岁)的农用车内,从汤某某包内盗窃人民币1800元,并将赃款转移给被告人周涛。被告人周涛明知该人民币1800元系被告人梁术友盗窃所得,仍将赃款予以窝藏。被告人梁术友、周涛后被查获。
赃款已起获并发还。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请对被告人梁术友、周涛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术友、周涛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汤永来的陈述,证人闫玉来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和赃款照片、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术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涛明知是别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已构成了窝藏赃物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梁术友犯有盗窃罪、被告人周涛犯有窝藏赃物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术友、周涛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术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周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梁术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7日起至2007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涛犯窝藏赃物罪,单处罚金人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嘉玉
二00七 年 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赵仁洋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