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id="weqoq"></blockquote>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tr id="weqoq"><code id="weqoq"></code></tr>
  • <legend id="weqoq"></legend>
  • <center id="weqoq"><sup id="weqoq"></sup></center>
  • <legend id="weqoq"><input id="weqoq"></input></legend>
  •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梁振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28)



    梁振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振,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东海洪村洪达路4号。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振于2006年6月30日7时许,在顺义区电影院北侧大众网吧上网时,趁同在此上网的杜某某睡觉之机,盗走杜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阿迪达斯牌腰包一个,内有三星E70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及电池一块、阿迪达斯牌钱包一个、人民币100余元及杜某某身份证、钥匙等物,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被告人梁振将三星E708型移动电话机非法转卖。后被查获。

    上述赃款、物已全部退赔。非法所得已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志远、马兰庆的证言、辨认笔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梁振犯有盗窃罪的指控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建民



    二00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

    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蜜臀亚洲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蜘蛛词>|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 <文本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