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广臣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2-27)
武广臣盗窃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广臣,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滦平县虎什哈镇官营子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羁押,2006年12月7日被拘留,200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广臣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武广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广臣于2006年12月6日18时许,窜至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大营村,将杨福(男,48岁,河北省人)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冀HGU789)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886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广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福的陈述、证人王大鹏、刘山峰、姚金超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广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广臣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广臣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广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功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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